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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姓视“典”|对高利贷说“不”!

发布时间:2021-03-2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近年来,

  “校园贷”、“套路贷”

  以及民间高利贷等社会现象,

  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,

  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,

  不少人谈贷色变。

  长期以来,高利贷都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“重灾区”,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敲诈等等屡见不鲜,为了获取非法的高额收益,罪犯们往往打出“零利息”“放款快”“无限额”等口号,实则毫无底线,挖坑设陷,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,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  此前,有关高利贷的相关规定大多体现在司法解释中,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进行“高利放贷”,但是,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颁布后,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,这表明了国家对此行为绝不容忍的态度。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 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

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
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,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;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
  大家要注意,高利贷就像蛇吞象,你以为可以缓解燃眉之急,可是一旦沾惹上就会被慢慢吞食,最后只能落得个家破人亡。

  同时还要提醒大家:以后如果还有人向您收取高额利息,您就可以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来保护自己!

  (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曲诗雨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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